一、為什么要修改《實施辦法》?
《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11年頒布施行,至今已13年,期間未經修改,部分規定已經不符合《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上位法規定,與《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等技術規范規定的以堤防等級確定管理范圍的原則不相一致,原劃定的管理范圍與淮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實施辦法》于2023年列入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2024年6月正式啟動修改工作。因《實施辦法》修改內容較多,本次采取廢舊立新的方式進行修改。
二、新版《實施辦法》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一)明確政府及部門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職責
新版《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和養護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工作。
(二)明確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定規則
《實施辦法》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域性河湖、區域性骨干河道、跨縣重要河道、縣域重要河道、一般河湖以及涵閘、抽水站、水電站、水利樞紐、水庫和灌區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劃定規則、程序進行明確,對位于城鎮段的河道、堤防作出特別規定。已劃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與新版《實施辦法》不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
(三)明確水利工程管理相關要求
新版《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水利工程組織檢查,對水利工程進行維修、養護、加固或者更新,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明確水利工程管理方式、邊界工程管理爭議解決方式、工程建設與管理審批、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以及水利防汛、抗洪、清障、水情調度等。
三、新版《實施辦法》的施行日期?
《實施辦法》將于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