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7月2日經市政府九屆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18日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地區舉辦集體聚餐活動數量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問題日益突顯,具體表現在:舉辦者和承辦者安全意識不強,食品加工場所條件簡陋,食材采購進貨查驗落實不到位,操作過程不規范,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不完善等,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亟需出臺。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本《辦法》,明確農村集體聚餐定義、市縣鎮村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舉辦者和承辦者責任等。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縣(區)、市直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利害關系人座談會,通過了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及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經修改完善后,最終形成審議稿。2025年7月2日經市政府九屆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有19條。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和部門職責、舉辦者和承辦者責任等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支持、協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加工制作場所、設施設備、餐飲具和用水要求、食材采購、原料查驗及清洗、加工制作及保存要求以及留樣要求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規定了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舉辦者、承辦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等內容。
三、主要特點
(一)壓實責任,構建監管網絡。辦法明確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建立“市縣鄉村”四級屬地管理機制,由鎮街、村居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等工作,形成全覆蓋責任體系。
(二)規范流程,強化風險管控。實行“提前告知+登記備案”制度,承辦者需提前48小時(喪事當日)上報宴席信息。嚴格管控食材采購、加工操作等環節,確保全鏈條安全。
(三)多元共治,推動長效管理。鼓勵設置固定聚餐場所,引導健康文明聚餐。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構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