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5 號
《淮安漣水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已于2024年5月23日經市政府九屆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顧 坤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淮安漣水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淮安漣水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漣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漣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責任制,協調、督促解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涉及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淮安漣水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機場管理機構”)建立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處理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漣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承擔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漣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漣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無線電干擾源排查和無線電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體育、通信管理、氣象等部門和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漣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共同做好漣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升社會公眾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意識。
第六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由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凈空保護區域跨市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進行協調。
本辦法所稱凈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按照運輸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圖和《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包括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
第七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納入該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機場總體規劃,制作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和機場障礙物圖-A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報送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五)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或者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無人機、孔明燈、風箏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或者物體;
(八)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機場圍界外五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的,不得影響機場凈空保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凈空審核意見:
(一)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擬建建筑物、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跑道兩端中點標高中最低標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范圍外的建設項目,擬建建筑物、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機場凈空參考高度的;
(三)可能產生光污染、對空光源、對空流場及大量煙霧等情形或者依據相應保護要求,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機場電磁環境范圍內,擬建建筑物、構筑物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機場電磁環境的。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應當符合機場凈空保護的要求。
違反機場凈空保護要求,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漣水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放飛、飼養鳥類對飛行安全的危害。
體育部門應當加強信鴿協會、俱樂部等組織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在組織放飛信鴿和競翔比賽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機場凈空保護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第十三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設施,其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其所有權人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或者沒有使其保持正常狀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管控機制。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機場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機場凈空關注區域內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的信息,并復核其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所稱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十七條 禁止在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干擾;無法消除的,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后,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市在有關領域和區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綜合執法,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有關職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