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不上班,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處理?
首先,用人單位應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經屆滿,是否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傷職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經屆滿,則用人單位應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停工留薪期屆滿,工傷職工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